發布日期:2022-08-19 14:15:18
1.實行年薪制人員黨員如何交納黨費?
對于實行年薪制人員中的黨員,每月以當月實際領取的薪酬收入為計算基數,年終兌現績效薪酬的當月按本月實際領取薪酬的總數為計算基數,交納黨費的比例參照《關于中國共產黨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的規定》第二條規定執行。
例如:某實行年薪制人員黨員年薪(稅后)30萬元,其中,基本薪為6萬元,與績效掛鉤的薪酬為24萬元。基本薪酬每月領取5000元,屬于月收入3000-5000元的檔次,1-11月份應按1%交納黨費,每月交納黨費50元(5000元×1%);12月份兌現與績效掛鉤那部分薪酬時領取的薪酬和按月領取的薪酬之和為24.5萬元,屬于月收入10000元以上的檔次,應按2%交納黨費,本月需交納黨費4900元(24.5萬元×2%)。
但同時根據中央組織部關于“每名黨員月交納黨費數額一般不超過1000元”的規定,這位年薪制人員黨員12月只需交納1000元黨費,根據自愿可以多交,自愿一次多交1000元以上的,比照交納大額黨費有關規定辦理。
2.離退休干部、職工黨員如何交納黨費?
《關于中國共產黨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的規定》第五條規定:“離退休干部、職工中的黨員,每月以實際領取的離退休費總額或養老金總額為計算基數。”
有關部門在規范黨費收繳管理工作時專門對離退干部、職工黨員黨費基數的確定問題予以答復。根據答復意見,離退休干部、職工黨員交納黨費,以基本離退休費或基本養老金為黨費計算基數,不包括津補貼。
對已納入社保發放離退休工資且工資不好區分基本養老金和津補貼的,可按照本地區本單位同等收入離退休干部、職工黨員交納黨費數額大致相當的原則確定黨費交納基數。
國有企業在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工作中向地方移交退休職工黨員時,應當向接收地黨組織同時提供退休職工黨員的黨費計算基數。
生活確有困難的,經黨支部研究同意,可以少交或免交。
3.畢業后尚未就業的學生黨員如何交納黨費?
畢業后尚未就業的學生交納黨費,可參照在校學生交納黨費額標準執行,每月交納黨費0.2元。
4.個別確因實際情況不能按月交納黨費的流動黨員、異地居住黨員和年老體弱、行動不便的黨員等,應采取什么方式交納黨費?
對于流動黨員、異地居住黨員和年老體弱、行動不便的黨員等,個別確因實際情況不能按月交納黨費的,經黨支部同意,可采取預交、補交、委托代交或網上支付等方式交納黨費,預交和補交黨費的時間不得超過6個月。
5.因組織關系發生變動而無法確認黨費實交數情況應如何處理?
2008年4月以來,一些黨員的組織關系發生過變動。在黨費收繳工作專項檢查中,這部分黨員要主動向現所在黨支部說明組織關系轉入前交納黨費的情況,由黨支部研究決定其是否需要補交黨費,并報上一級黨委備案。
6.沒有經濟收入或交納黨費確有困難的黨員如何交納黨費?
沒有經濟收入的黨員,以及下崗失業的黨員、依靠撫恤或救濟生活的黨員、領取當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黨員,每月交納黨費0.2元。對由于經濟困難本人提出申請,或因患病無法正常表達自己的意愿,或者其他特殊情況,交納黨費確有困難的黨員,經黨支部研究,報上一級黨委批準后,可以少交或免交黨費。
7.黨員因較長時間病休而減發工資收入,如何交納黨費?
因較長時間病休減發工資收入的黨員,在病休期間以實際取得的工資收入為計算基數,按規定的比例交納黨費。
8.按月領取工資的黨員取得臨時性收入,是否列入交納黨費計算基數?
按月領取工資的黨員,除將“相對固定的、經常性的工資收入(稅后)”列入交納黨費計算基數之外,臨時性的收入,比如,臨時性的津貼費、補助、稿費、講課費、獎金、銀行存款利息等不列入交納黨費計算基數,但自愿交納者不限。
機關事業單位年底或年中發放的績效工資屬于獎勵性補貼或獎勵性績效,不屬于相對固定的、經常性的工資收入,不列入黨費計算基數。
科研人員黨員在促進科技成果轉移轉化中取得的獎勵和報酬,不列入黨費計算基數。
9.預備黨員在支部大會決定取消其預備黨員資格后、上級黨委批準以前的黨費交納問題
預備黨員在支部大會決定取消其預備黨員資格后、上級黨委批準以前,仍要交納黨費。因為,支部大會的這一決定是否有效尚未確定,所以,只有在上級黨委批準以后方可停止交納黨費。
10.預備黨員被取消預備黨員資格后,所交納的黨費的處理
預備黨員在預備期間交納黨費,是預備黨員應盡的義務。被取消預備黨員資格后,所交黨費不退還本人。
11.黨員受黨紀處分后的黨費交納問題
受到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處分的黨員,仍然應按照規定交納黨費;受到開除黨籍處分的黨員,在支部大會作出決議后,上級黨組織審批期間,由于處分決定是否有效尚未確定,所以仍應交納黨費,直至上級黨組織對這一處分決定批準為止。
12.受到刑事處罰的黨員黨費交納問題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規定,黨員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處刑法規定的主刑(含宣告緩刑)的;
(二)被單處或者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
(三)因過失犯罪,被依法判處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因過失犯罪被判處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處管制、拘役的,一般應當開除黨籍。對于個別可以不開除黨籍的,應當對照處分黨員批準權限的規定,報請再上一級黨組織批準。
據此,對已開除黨籍的,不再交納黨費;對個別沒有開除黨籍的,仍應按規定交納黨費。